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3]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7
实施时间: 2003-1-17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61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出口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统一我省进出口发票的管理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决定从2003年4月起,对出口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名称及规格凡具有出口商品业务的企业从4月1日起,出口商品时一律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河北省出口商品发票》,第三......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