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4]95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3
实施时间: 2004-11-23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58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7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主管检查分局审查后,报市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同时废止,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