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2]21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2-12-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39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金融企业申报的需作为呆账在税前扣除的债权或者股权,各级国税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转报。
  二、凡由各成员企业将呆账损失逐级汇总上报至总机构核准的,不论数额大小,均由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