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4]41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27
实施时间: 2004-4-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26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工资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及我市统计信息局今年最新提供的数据,深圳市200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611元,因此,我市个人与用人单......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