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2]44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87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对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实行下管一级的审批管理办法。具体为: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直接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省辖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经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经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各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的管理费最高比例不得超过辖区内农村信用社上年总收入的2%。省辖市、省级和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的总额,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