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2]9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30
实施时间: 2002-10-3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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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精神,加强发票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现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发票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应凭税务登记证件到当地地税机关领购由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收取的医疗服务收入仍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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