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界定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1]77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10
实施时间: 2001-10-10
失效时间: 2011-12-29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51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界定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2001]111号)收悉。现将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02号)规定,此类活动仍按《......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地税告[2011]18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29
实施时间:201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