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2]11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1
实施时间: 2002-8-1
法规类型: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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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因特殊情况需购建固定资产且比例超过50%的,经银行总行、信用社联社同意后,房屋、车辆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其他报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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