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发文文号: 沪劳保就发[2002]3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2-8-28
实施时间: 2002-9-1
失效时间: 2005-4-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77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条“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社区内有合法居住场所、合法务工经营场所,自主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来人员。
  二、综合保险的登记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办法》......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发文文号: 沪劳保就发[2005]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5-3-15
实施时间: 20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