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发票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2]10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3
实施时间: 2002-6-3
法规类型: 保险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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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寿险专用发票的请示》(泰康石分发[2002]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将你公司所使用的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票据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首期保险费专用发票”(收取个人首期保险费时使用)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团体专用发票”(收取团体的首期和续期保险费时使用)。遇有业务调整需要更改时,应重新向我局申请。
  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首期保险费专用发票”为微机票,共两联,使用带防伪底纹的A4型纸印制:“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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