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1]6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6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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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已经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指个人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下同),其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到2000年12月31日止;从2001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都要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出资律师的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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