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界定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1]6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5
实施时间: 2001-1-15
失效时间: 2005-9-22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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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近接各分局在房产税征收工作中提出对“购置的新建房屋”以及“企业停产”应如何界定的问题,为准确执行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单位购置的新建房屋免征房产税问题的界定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九条中的“购置的新建房屋”的界定,是指纳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如从二级市场转让购买的房屋,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围,但如前业主享受三年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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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深地税发[2005]459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9-22
实施时间:2005-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