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移交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2]1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2-1-21
实施时间: 2002-1-2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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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局:
  根据《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25号)的规定,从2002年3月1日起,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将由地税部门征收。为顺利实现征收主体的及时转换,现就社会保险费征缴移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移交范围本次移交地税部门征缴的范围,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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