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1]21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19
实施时间: 2001-11-1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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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规范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审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策适用范围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原则上应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此项政策仅适用于各类银行,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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