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税务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1]12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8
实施时间: 2001-7-18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98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石国税发[2001]165号《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缓缴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你局请示的两个问题批复如下:
  一、《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的“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一般是指受处罚人因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无法如期缴纳罚款的情况。除此之外,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缓缴应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