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劳社办[2001]15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1-7-4
实施时间: 2001-7-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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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冀劳社[2001]2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驻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有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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