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1]11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3
实施时间: 2001-7-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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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费问题:
  (一)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继续实行按年度定额审批、比例控制的管理办法。具体为:省经用省辖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省辖市需经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县级农村信用社所需管理费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各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提取的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基层社总收入2%。省辖市、省、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如个别联社按上述比例提取不足维持正常开支的,可在附属的营业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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