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0]66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25
实施时间: 2000-9-2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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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而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提供的数据,1999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714元,因此,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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