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属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税发[2000]27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8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567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罗湖征收分局:
  接省地税局转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00]187号函)称:“由原省社保局负责征收的驻深中央行业、省属行业社会保险费,由深圳市地税机关按照粤府[1999]71号文件规定征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市原由省社保局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驻深省属单位(名单附后),从2000年1月1日起,其社会保险费由罗湖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收操作,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管理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