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3]34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5
实施时间: 2003-9-5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86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
  为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广东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如下: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在2003年4月份已取消《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和核准制度,为规范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经营企业,统一提交以下资料到各主......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