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4]89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
实施时间: 2004-1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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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4年7月1日起,对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的计算应按《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为准;2004年6月30日前,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从入境之日起计算,离境之日可不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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