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川特派员办事处关于转发《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1]171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11-22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300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各保险分公司: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宁夏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的企业,必须使用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发票,严格执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