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0]19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12
实施时间: 2000-10-12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85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列案件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省局报告:(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