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3]22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5
实施时间: 2003-8-15
失效时间: 2011-6-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6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的软件企业是由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组织认定并公告的,省局根据省信息产业厅公布的软件企业下发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名单。科技厅不再根据《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6-24
实施时间:201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