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医保办[2009]2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9-3-30
实施时间: 2009-4-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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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经研究,现对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4月1日起,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的审核、结算经办业务由原委托保险公司办理调整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无用人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由本人)凭参保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住院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等,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二、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中涉及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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