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医发[2009]2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09-7-20
实施时间: 2009-4-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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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提高医疗保障公平性,我局在听取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意见的基础上,并经市政府同意,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沪医保[2004]126号)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医保综合减负适用对象,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计算标准一定比例的部分(以下简称“减负门槛”),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因无法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二)在职职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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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医保综合减负办法调整前后对比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