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5]9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20
实施时间: 2005-4-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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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
  你行《关于2004年我行已核销损失申请税前扣除的请示》(皖中银全[2005]5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精神,现就你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中国银行及所属成员单位的呆账核销,按照现行的监管级次,由各成员单位分别办理。因此,你行每年核销的呆账,应由各成员单位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我省规定为省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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