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1]6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20
实施时间: 2001-7-20
法规类型: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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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卷烟的核定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暂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核定价格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卷烟的市场零售价格,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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