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税]发[2000]910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6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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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89号)转发给你们,请与下列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管理体制由中央下放地方的青铜峡铝厂、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以及其创办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原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各类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名单附后),均属于自治区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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