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47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7
实施时间: 2004-12-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35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芜湖、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55号)规定,现将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在安徽省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芜湖造船厂、芜湖新联造船有限公司、安庆船用柴油机厂、安庆船用电器厂,从2004年度起,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