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4]8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11
实施时间: 2004-6-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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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开展对享受免税优惠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检查清理。凡不同时具备《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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