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02]1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30
实施时间: 2002-4-30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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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28号)下发后,部分市(县、区)陆续反映财税[2001]44号文中对“商业用房”具体项目范围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商业用房的免税范围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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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财税[2009]82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9-4
实施时间: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