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0]16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21
实施时间: 2000-8-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83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对单项固定资产修理(包括房屋的装修)支出超过50万元的,应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本办法规定处理,如有特殊情况,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或在5年内摊销的,必须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