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0]6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8
实施时间: 2000-4-18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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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发生财产损失并已确认其数额后,应于十五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财产损失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资料。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批准,企业可按批准的数额在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企业能够证实其财产损失确已发生,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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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二条后调整补充为:财产损失数额500万元以上的,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办法的通知
文号:冀国税函[2003]598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2-22
实施时间: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