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0]5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5
实施时间: 2000-4-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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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工作程序,统一工作要求,便于征管质量考核,对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延期交纳税款审批管理问题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问题,省局在冀国税发[1998]70号和122号通知中曾做过规定。
  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且各市执行不一。为此,将原规定调整为: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申请延期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下、及申请延期税款数额虽然超过500万元,但申请延期不足2个月的,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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