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3]16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10
实施时间: 2003-7-1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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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新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原有企业虽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但收购企业办理设立(开业)登记后,改变(或扩大)了原有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其企业所得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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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