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41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
实施时间: 2004-1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74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核检查工作分工问题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接收并按省辖市、县(市、区)分发其他抵扣凭证的稽核结果,由县(市、区)国税机关组织审核检查。
  海关所在地......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