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通信服务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41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8
实施时间: 2003-7-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37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11号)规定,现就安徽通信服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徽通信服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2003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安徽通信服务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安徽省邮电规划设计院、安徽中天通信工程公司2003年度仍按安......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