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基金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3]8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1
实施时间: 2003-6-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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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目前,除全省统一征收的几项基金(费)以外,部分市、县地税部门自行代征的各类基金(费)仍有10余种,如国有企业分离办学地方教育附加费、在职职工教育附加费、工会经费、人防建设基金、蔬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离休人员医疗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防洪保护费等。代征的依据有的是市、县文件或会议纪要,有的是协议收费。数量大小不一,少的仅有几千元。由于代征项目零星分散,不仅耗费精力,而且容易引发矛盾,如不注意规范,不利于改善地税形象。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金(费)征收管理工作,适应依法治税(基金、费)的要求,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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