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发文文号: 吉税地字[1990]20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1990-5-22
实施时间: 1990-6-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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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根据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提出的一些政策业务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1.关于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如何确定问题。
  适用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有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上级或联社拨入,税后利润中补充,专用基金转入,职工入股,集资投入,联营投入,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等。
  适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个人投入集体投入,集体入股,税后积累补充,以及联营单位投入等形成的资金。
  2.关于国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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