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5]1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1
实施时间: 2005-3-11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26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部分地区陆续提出一些具体管理问题,为在过渡期间更好的贯彻有关税收政策,切实加强管理,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后,未办理车辆登记前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遗失的,需将遗失情况以书面形式(含有关证明)报自治区国税局核实备案,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后按换(补)程序只补发......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