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4]12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9
实施时间: 2004-1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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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补充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的“需报送的其它资料”,暂由盟市国税局确定。
  二、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开展对近年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的检查,特别是对长期零负申报,大量运用海关进口缴款书和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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