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3]4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4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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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将“口岸电子报关单数据信息”(以下简称“口岸电子数据”)应用于出口退税审核环节,是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防范利用假冒、伪造出口货物报关单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举措。各市国税局要高度重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推广及应用工作,要开通并对外公布值班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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