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0]57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24
实施时间: 2000-8-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79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为客户提供场地和电脑设备上网服务同时提供游戏服务的应税劳务收入,应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不提供游戏服务的应税劳务收入,按服务业5%征收营业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