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4]11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26
实施时间: 2004-5-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86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地税发票管理,确保税控收款机的顺利推行,便于发票的识别和查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2,代......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