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量贩式KTV超市征收营业税批复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4]10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21
实施时间: 2004-5-2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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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量贩式KTV超市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呼地税字[2004]1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在量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经营时间与“KTV”的营业时间相同,在“KTV”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同时,以向顾客销售饮料、烟酒、食品等为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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