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辽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转移涉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4]10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21
实施时间: 2004-5-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47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通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通辽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涉税问题的请示》(通地税稽发[2004]14号)收悉。经对通辽市运输总公司出售时产权价款构成做进一步调查,现批复如下:
  通辽市运输总公司出售时的产权价款由各类固定资产价值和安置职工费用两部分组成,经出售转制后,新成立的通辽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列支收购费用时,也应按产权价款构成对相关费用作分别处理,即购置固定资产的价款应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以折旧的方式进行分期摊销;对安置职工的费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批复的通知》(内地税函[2001]......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