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4]63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14
实施时间: 2004-7-1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78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局应加强取消审批后的税收管理工作,要求纳税人及时将经深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后的技术合同和《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及与合同相关的材料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各分局应将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存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