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交通厅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5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2-13
实施时间: 2003-2-13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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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局:
  部分省辖市反映,老版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完税证明已使用完。为了保证车购税征收工作的正常运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自2003年2月份起,我省将启用新版车购税完税证明(式样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车购税完税证明不再分车辆类别,各类完(免)税车辆均使用同一式样的完税证明。
  二、各征收单位对新版车购税完税证明的领、发、用均按照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汽车、摩托车、挂车、农用车的实际征收发证数仍要在车购税票证统计表中分项填列,票证报表中的期初库存数、本期增加数、期末库存数只填合计数。征收及票证统计表格式暂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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