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业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3]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
实施时间: 2003-1-2
法规类型: 房产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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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租赁业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计税依据的请示》(合地税[2002]609号)收悉。在租赁业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税收征管中,常遇到承租方不能及时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的情况,对此如何确定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合同约定的金额能否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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